新闻动态 您当前位置:联兴集团 >> 多项产业 >> 建筑公司 >> 新闻动态 >> 浏览文章

鲁政办字〔2015〕198号

时间:2015年12月21日 点击: 【字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山东省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9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和《关于深化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031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对涉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上级部门接到属于下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后,应按照确定的管辖权限,逐级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向所属设区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2个或2个以上下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的;

 

  (六)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举报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挂牌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三)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挂牌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031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 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设区市政府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 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来我省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各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设区市政府报请省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省安委会收到上级关于挂牌督办的指示和有关部门及各市关于挂牌督办的申请后,向设区市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账,负责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

 

  第七条 设区市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写出隐患整改销号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提请挂牌的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督、指导、协调、调度,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 设区市政府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报告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转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写出核查情况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对经确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的,省安委会办公室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文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发设区市政府销号。同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设区市政府要按时完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整改的,省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级黑名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省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逐级上报至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件2)。符合《暂行规定》明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黑名单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

 

  (四)信息公布。省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纳入本级管理黑名单信息后,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通过省安委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工商、质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安委会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或指定下级部门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表见附件3)。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省,或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省的黑名单管理,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当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每半年、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行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要求。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031日。

 

  附件:1.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3.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关于深化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意见

 

  广大职工群众生活在社会各个领域,分布在生产工作的各个岗位,是各项安全规定的具体落实者,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基础防线的重要守卫者。近年来,我省各级工会积极组织广大职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以下简称查保促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稳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职工身边的隐患依然存在,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参与、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创新和构建制度化、常态化、全员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深化查保促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查保促活动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依靠职工群众、为了职工群众的理念,加强对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领导,构建有利于职工群众参与、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的责任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推动查保促活动保障更到位、载体更丰富、措施更有力、成效更明显,充分调动起广大职工群众防范和查找安全隐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防范意识和隐患处置能力,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建立完善查保促活动责任机制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要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提高安全素质和事故防范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要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以岗位安全保障单位安全。要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抵制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积极排查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加强自我保护,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并通过工会组织逐级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责任制,组织开展好查保促活动,把少数人检查安全生产变为职工全员参与大预防。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发挥组织优势、队伍优势、阵地优势和活动优势,按照工会层层发动职工排查安全隐患分级整改隐患重大隐患逐级上报政府职能部门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的工作思路和流程,组织广大工会工作者走进企业,广泛发动一线职工立足工作岗位,消除不安全因素。协同政府(行政)相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积极排查隐患、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良好局面。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把查保促活动纳入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体系中,协同配合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帮助职工群众识别、防范、查找安全隐患,并及时督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治理整改落实工作。

 

  三、建立完善查保促活动教育培训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把安全生产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使从业人员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各生产经营单位(厂、矿)、车间(区、队)、班组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使职工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隐患排查方法,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大力倡导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深入开展喜闻乐见的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形成人人想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对工会干部、工会工作者、工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对开展群众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掌握更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创新更好的活动方式和载体,不断提高教育职工、组织职工、发动职工防范和查找安全隐患的能力。

 

  四、建立完善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长效机制

 

  大力开展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专业性安全监管检查与职工群众开展的查保促活动相结合,完善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健全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逐级报告、治理销号、跟踪复查等制度,实现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化。

 

  隐患排查由岗位、班组、车间(区、队)和厂(矿)四级组织进行。岗位和班组每天要进行隐患排查,车间(区、队)每周组织1次隐患治理排查,厂(矿)至少每半月组织1次全面隐患治理排查,并分级建立隐患档案信息,实现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

 

  要发动职工群众做好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教育培训和组织发动不漏人,实现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全员化。

 

  各级总工会和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联合对本地区(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查保促活动进行督查,推动活动持续深入开展,落实到基层和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实现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长效化。

 

  突出重点不留死角。查保促活动既要坚持各行各业全覆盖,又要以化工、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交通等高危行业和安全基础工作相对薄弱、易发生事故的行业、企业作为重点,发动职工人人彻查身边安全隐患,力求实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企业、车间要把容易出现隐患的班组、岗位作为重点,现场指导查改隐患;班组要明确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重点隐患,全员参与查找防范隐患。广大职工要积极参与排查设备超期使用、技术工艺缺陷、管理制度漏洞和职业危害等隐患,尤其是自觉纠正自身和他人存在的安全意识弱、自保能力不强和三违等现象和行为。

 

  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对职工群众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程度大小和性质,在按规定落实上报制度的基础上,做到能由个人和岗位改正的要及时改正,能在班组解决的就在班组解决,能通过车间整改的就通过车间整改。对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治理的要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制定治理方案,拿出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各工会小组、车间分会、企业工会要负起监督整改治理落实的责任,对达到整改治理要求的可签字监督确认,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建议停产整改。

 

  各级总工会要积极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对接,互通情况,协调联动。对职工群众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请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

 

  五、创新查保促安全生产载体

 

  广泛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进一步扩大安康杯竞赛的覆盖面,使其不断向非公及中小企业延伸,尤其是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实现竞赛的全覆盖。把解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难点作为安康杯竞赛的重点内容,推动安康杯竞赛活动不断取得新成效。

 

  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全过程,开展经常性的专题检查,抓好问题整改。实行达标考评结果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促进企业规范安全管理,改善职业卫生工作条件,加快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围绕提高班组安全生产六个能力”(安全管理能力、抵制三违能力、安全操作能力、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危险源管控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实现班组安全生产五化目标(安全责任全员化、安全管理标准化、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安全检查标准化),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上水平。

 

  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注重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建立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创造条件,针对不同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技术技能特点,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小建议、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活动。坚持群众性技术创新与专业技术研发工作紧密结合,推进安全科技进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减轻职工群众劳动强度,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六、建立完善查保促活动激励机制

 

  各地各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奖励激励制度,对及时发现排查出安全隐患的职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要把查保促活动纳入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相关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可按贡献大小授予不同层次的劳动奖状、劳动奖章。要参照《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53号)要求,进一步拓宽举报方式、完善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全国统一的“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1”职工维权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积极参与举报。对举报及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进行重奖,同时要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护好举报人的权利,切实形成群策群力、共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环境。

 

  七、加强对查保促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深化查保促活动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群众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指导、同考核、同保障,为深化查保促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工会要把查保促活动作为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始终作为本级工会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显著成效。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11日印发

 

上一篇: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下一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顺利通过住建部验收
版权所有: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鲁ICP备11007554号-1 技术支持:德州亿企网络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办公OA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德州市建筑业信息网联兴建设集团兴河湾项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

鲁公网安备 37140202001232号